上曰:“中國既安,四夷自服。然朕不能無懼,昔秦始皇威振胡、越,二世而亡,唯諸公匡其不逮耳。”
魏王泰有寵於上,或言三品以上多輕魏王。上怒,引三品以上,作色讓之曰:“隋文帝時,一品以下皆為諸王所頓躓,彼豈非天子兒邪!朕但不聽諸子縱橫耳,聞三品以上皆輕之,我若縱之,豈不能折辱公輩乎!”房玄齡等皆惶懼流汗拜謝。魏徵獨正色曰:“臣竊計當今群臣,心無敢輕魏王者。在禮,臣、子一也。《春秋》:王人雖微,序於諸侯之上。三品以上皆公卿,陛下所尊禮,若紀綱大壞,固所不論;聖明在上,魏王必無頓辱群臣之理。隋文帝驕其諸子,使多行無禮,卒皆夷滅,又足法乎?”上悅,曰:“理到之語,不得不服。朕以私愛忘公義,曏者之忿,自謂不疑,及聞徵言,方知理屈。人主發言何得容易乎!”
上曰:“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後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上言:“宣、饒二州銀大發採之,歲可得數百萬緡。”上曰:“朕貴為天子,所乏者非財也,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與其多得數百萬緡,何如得一賢才!卿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而專言稅銀之利。昔堯、舜抵璧于山,投珠於谷,漢之桓、靈乃聚錢為私藏,卿欲以桓、靈俟我邪!”是日。黜萬紀,使還家。
是歲,更命統軍為折衝都尉,別將為果毅都尉。凡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而關內二百六十一,皆隸諸衛及東宮六率。凡上府兵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人。三百人為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十人為火,火有長。每人兵甲糧裝各有數,皆自備,輸之庫,有徵行則給之。年二十為兵,六十而免。其能騎射者為越騎,其餘為步兵。每歲季冬,折衝都尉帥其屬教戰,當給馬者官予其直市之。凡當宿衛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遠疏、近數,皆一月而更。
太宗文武大聖大廣孝皇帝上之下貞觀十一年(丁酉,公元六三七年)
春,正月,徙鄶王元裕為鄧王,譙王元名為舒王。
辛卯,以吳王恪為安州都督,晉王治為幷州都督,紀王慎為秦州都督。將之官,上賜書戒敕曰:“吾欲遺汝珍玩,恐益驕奢,不如得此一言耳。”
上作飛山宮。庚子,特進魏徵上疏,以為:“煬帝恃其富強,不虞後患,窮奢極欲,使百姓困窮,以至身死人手,社稷為墟。陛下撥亂返正,宜思隋之所以失,我之所以得,撤其峻宇,安於卑宮;若因基而增廣,襲舊而加飾,此則以亂易亂,殃咎必至,難得易失,可不念哉!
房玄齡等先受詔定律令,以為:“舊法,兄弟異居,廕不相及,而謀反連坐皆死;祖孫有廕,而止應配流。據禮論情,深為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者俱配役。”從之。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天下稱賴焉。玄齡等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減流入徙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餘條。武德舊制,釋奠於太學,以周公為先聖,孔子配饗;玄齡等建議停祭周公,以孔子為先聖,顏回配饗。又刪武德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至是頒行之。又定枷、杻、鉗、鎖、杖、笞,皆有長短廣狹之制。
自張蘊古之死,法官以出罪為戒;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日刑網稍密,何也?”對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失出更獲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競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倘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上悅,從之。由是斷獄平允。
上以漢世豫作山陵,免子孫蒼猝勞費,又志在儉葬,恐子孫從欲奢靡;二月,丁巳,自為終制,因山為陵,容棺而已。
甲子,上行幸洛陽宮。
上至顯仁宮,官吏以缺儲偫,有被譴者。魏徵諫曰:“陛下以儲偫譴官吏,臣恐承風相扇,異日民不聊生,殆非行幸之本意也。昔煬帝諷郡縣獻食,視其豐儉以為賞罰,故海內叛之。此陛下所親見,奈何欲效之乎!”上驚曰:“非公不聞此言。”因謂長孫無忌等曰:“朕昔過此,買飯而食,僦舍而宿;今供頓如此,豈得猶嫌不足乎!”
三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庚子,上宴洛陽宮西宛,泛積翠池,顧謂侍臣曰:“煬帝作此宮苑,結怨於民,今悉為我有,正由宇文述、虞世基、裴蘊之徒內為諂諛、外蔽聰明故也,可不戒哉!”
房玄齡、魏徵上所定《新禮》一百三十八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