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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美利堅合眾國的開國元勳為了避免政府權力高度集中,產生腐敗等問題,把政府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劃屬不同的部門,並且讓它們之間互相制約和平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權分立〃。
立法機構:
美國憲法第一條把聯邦的立法權授予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國會。國會有權就任何問題提出立法,還可以對外宣戰、批准政府預算、批准總統提名的聯邦政府高階官員、在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彈劾總統等權力。
在美國曆史上,第一位受到彈劾的總統是第17屆總統安德魯·約翰遜。他因在南北戰爭後重建南方問題上的爭論而遭眾院彈劾,但在參院審判中因一票之差而未被定罪和免職;第二位是在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的主持下對總統克林頓進行彈劾
參議院議員從每州各選舉二名,任期為六年,每兩年改選1/3的議員。眾議院議員任期兩年,總數由國會決定,根據各州人口分配名額。不管人口多少,憲法保證各州至少有一名眾議員。
兩院議員任期時間的不同,是為了兼顧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的均衡,每兩年改選1/3的參議員可以保證政府政策的連貫性,使它們不會因為議員的改選而受到影響。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
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憲法上和美國國會一樣,都擁有很大的權力。兩者的區別在於,美國國會議員是由公民選舉產生的,而我們的人大代表很少是透過選舉產生的。權力的來源不同,再加上中國人大不掌握國家暴力機器,使得我們國家人大代表大會在監督和平衡政府權力的作用方面大打折扣。
行政機構:
做為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美國總統也是行政部門的最高領袖和三軍統帥,擁有極大的權力。總統負責領導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總統任命的官員,如外交大使、大法官等——必須獲得議會多數人透過才能生效。總統每屆的任期為四年,最多二屆。
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包括以最高法院為首的一系列法院組成,還包括遍佈全國的各下屬法院。
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經議會批准。為保護司法的獨立性,憲法規定聯邦法官“在行為良好時”可以一直任職,直到死亡、退休等(比如現任的美國聯邦法官韋斯利·布朗在2011年6月年滿104歲)。憲法第三條第一款還規定:“最高與下級法官的法官們應在行為端正期間擔任職務,並且在指定日期領取其公務報酬,這種報酬在他們的連續任職期間不得被減少”。這些措施從制度上保障了法官個人的獨立性,因為法官個人的獨立性決定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如果法官個人的獨立性得不到保障,那麼司法公正很容易透過外界對法院的各種壓力而受到影響。而在中國內地,法院的人事任命和工作待遇都取決於地方政府,因而產生了法院對當地政府的制度性依賴,也就不奇怪會出現領導指導辦案的事情發生。
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等的法院,是唯一有權解釋憲法的機構(注:*美國最高院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等情況,對同一件事情做出不同的解釋,比如在美國〃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之前,種族隔離合法;之後,種族隔離違憲。),同時還可以對國會透過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助理大法官組成(最初五位,1790年、1807年各增加一位,1837年又增加二位,1863年增加到十位,1869年恢復到九位一直到現在未變),在裁定案件時,每個人只可以投一票。這種做法和?級法院是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定罪區別在於,美國法律體系是成文法和案例法相結合,最高院審理的案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裁定的結果將會成為日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判例參考,潛在的社會影響深遠,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來判定。
三權制衡
下面舉例來說明三權制衡:
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建的國會透過一項法案,遞交總統簽署後便可以生效,若被總統否決,國會可以再次透過這項法案——以2/3票數透過,總統無權再次否決,但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它違憲撤消這項法案,聯邦州透過憲法修正案可以推翻最高院的判決。正如憲法的主要作者之一——詹姆斯·麥迪遜所指出的那樣,這種體制的基本的想法是,由於採用了這樣一種複雜的機制,〃就可以使多數人不太可能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