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加考慮,因此除在公眾中產生一些影響外,結果是一無所獲。為了消除在非納粹化標準和程式問題上的分歧,還建立了一個由每個州各派一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盟國當局沒有鼓勵——但也沒有否決——重複這種試驗;1947 年6 月6 日在慕尼黑又召開了第二次會議,討論經濟問題。法佔區代表沒有獲准去出席這次會議;而蘇佔區代表則在其他代表拒絕討論這個國家的政治統一問題時,退出了會議。會議透過了幾項報當含糊的決議,要求盟國澄清德國的政治前途,增加糧食供應,在經濟事務上給德國人更多的發言權。這些決議的賣際效果等於零。
從上述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或許除了在蘇佔區之外,其他佔領區當局對於提供任何中央政府性質的東西這一問題都採取了實驗性的和謹慎的姿態。這樣做不僅符合波茨坦會議規定的政策;而且英國人和美國人長期202不願做出任何事情來減少在佔領後期從政治上重新統一德國的機會。可是,另一方面,給予每一佔領區某種協調的權力是必要的;甚至法國人也意識到這一點。這個問題不可能指望盟國管制委員會發布指示;法國人以及後期的俄國人準會對任何這樣的建議進行抵制。結果,英古區和美佔區各自所採取的步驟不相一致,與俄國人的佈置也不統一。對德國人來說,這些步驟顯得不必要地緩慢而不完整。如果德國人或佔領國本身的短期利益是有決定意義的話,早期在儘可能廣泛的地區實行集權,本來會有很多好處。但是對於要求把分散作為對付一個強大和獨裁政府的解毒劑來說,集權則是完全背遭而馳的。而且,對一個如此羨慕軍裝的民族,在其生活中灌注一些異樣的內容,不是沒有道理的。
整個行政問題是一個從盟國管制委員會方面顯然得不到絲毫啟發的問題。如果人們想到盟國管制委員會成員之間的意見分歧,不僅表現在合宜的組織形式上,而且還表現在對“民主”一詞的解釋上,這就不足為奇了。唯一稍有意義的決定要算是1945 年12 月規定六條選舉原則的協議。雖然這六條原則在執行過程中是受人稱頌的,俄國人卻證明這六條原則解釋起來可能產生極大的差異。除了波茨坦協定所規定的內容以外,對於哪些權力應屬於中央政府和哪些權力應留給州這個基本問題,從未達成協議。當問題提出時,總被一些人零零碎碎地應付過去。這些人與其說是立憲理論和文憲程式的專家。不如說是一批行政官員。他們從德國外部得到的指導,只是分散權力的要求,此外幾等於無。除了進行州的劃分以外,制訂聯邦共和國的憲法草案要留待德國人以後去解決。在地方政府部門,引進了許多改革,但站得住腳的卻寥寥無幾。在這種情況下,付出的辛勞也許好象是不得其所。但是,地方事務的自決是不讓中央政府過分強大的最好辦法,而抑制中央的權力乃是“佔領的基本目203 標”之一,這是毫無疑義的。困難之一是國際力量和經濟力量把可以用來說服德國人相信這些變革的價值的時間縮短了。力量在思想還沒有足夠時間紮根之前,就得撤退。如果說這是不可避免的,那隻能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戰勝國聯盟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國,它的“基本目標”應當是什麼?
第二節 政治
在德國重建民主,顯然取決於恢復黨派制度,而恢復黨派制度則是盟國政策的主要特點之一。英美人會促其發展,自不待言;而俄國人也參與並確實領導了這一運動,乍看起來比較使人感到驚奇。的確,早在1945 年7 月25 日,他們就在全佔領區登記共產黨員,允許他們重整旗鼓,給予他們可靠的有利條件。但是象在其他“人民民主國家”裡一樣,他們不想給予共產黨員獨佔的地位。社會民主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和自由民主黨不久以後就獲准開始活動了。這樣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體現了他們希望按照與其盟國相同的方針來行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他們急欲在當時建立一套政治機構以便在日後好讓他們控制整個德國,那就很難說了。如果兩種動機都能使同一行動成為可取的話,他們就可希望幹了壞事而被認為是無辜的。他們在別處推行的政策也表明了他們忠於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和列寧主義的實踐,懂得在共產黨人牢固可靠地實行專政之前能夠取得資產階級全面合作的種種好處。甚至在一開始,他們就設法讓共產黨人佔據要害職位。
在美佔區,各黨派於1945 年8 月27 日獲准在縣一級建立組織,於1945年11 月23 日獲准在州一級建立組織,於1946 年2 月獲准在佔領區一級建立組織;根據要求,各黨派需將各自的綱領呈交佔領當局,並且定期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