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最後,“以適合各領土……之特殊情形……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被承認為託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
這代表了象英法那樣擁有屬地的國家的願望同中國和蘇聯那樣維護殖民地人民權利的國家的希望這兩者之間的一種相當含糊的妥協。
當然,託管制度不適用於舊的殖民帝國,不過這些帝國可以自願將殖民地置於新的制度之下。可是憲章的第七十三條闡明瞭適用於聯合國會員國治理的各殖民地區的一般原則。它宣佈“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並規定“發展自治”和“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為擁有屬地的國家應盡的義務之一。
敦巴頓橡樹園建議中未曾提到的第三個問題是,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的闡明。一個法學家委員會於4月9日到20日曾在華盛頓開會,考慮這一問題,並向舊金山會議提出建議。這個委員會擬定的一個國際法院規約草案,經過不多的改動,就被舊金山會議所採納。
這些對敦巴頓橡樹園建議的增補,填平了明顯的缺口。除了託管制度以外,它們並沒有引起嚴重的論戰。但是到了要改動原來的建議時,大國一般只接受一些有助於澄清含義的修訂,所有實質性的更改都是經過很多辯論才作出的。
但是由於小國的壓力,敦巴頓橡樹園建議中關於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權力的那幾節都作了重大的修改。關於大會權力的說明更確切了,凡是對敦巴頓橡樹園文字的解釋有可能限制大會活動的,經過措詞上的修改,都使其不可能實現。大會被授予向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提出有關任何事項的建議的權利,除非安理會“對於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本憲章所授予該會之職務”。
同樣地,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列為這個新的國際組織的“主要機構”,提高了它的尊嚴。也許,更重要的是,聯合國會員國應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以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並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遵守與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這類宣告,象為殖民地管理規定的原則那樣,投合了一些小國代表的理想。可是,它們與其說是嚴肅的行動綱領,不如說是向開明的世界輿論擺出的虔誠姿態,因為有效的實施將牽涉到對所謂主權國家的內政進行範圍廣泛的干涉。
按照敦巴頓橡樹園建議,履行維持和平的主要責任的是安全理事會。不可避免地,舊金山會議上的主要鬥爭發生在如何明確規定安理會的權力問題上。主要問題有二:對否決權的規定,以及對以安理會為一方和以區域性組織(象泛美聯盟)或地方的安全安排(象俄國的雙邊同盟那種辦法)為另一方這雙方之間的關係的規定。這兩個問題是互有關係的。因為象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文字所規定的那樣,任何一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可以否決一個區域性國際團體為維持和平而採取的一種行動。從美國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歐洲和亞洲國家可以干涉美洲國家——對神聖的門羅主義的侵犯。從俄國人的觀點來看,這意味著他們同法國、英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簽訂的雙邊互助條約必須在安理會批准這些條約的反德作用以後,才能在法律上生效。美國和俄國都不滿意這樣的情況,因為兩國都不準備把自己未來的安全完全託付給這個新的國際組織。
敦巴頓橡樹園建議的原文是:“未經安全理事會授權,不得用區域辦法或者透過區域機關採取強制性行動。”這種使區域組織完全隸屬於安理會的安排,由新憲章中的兩項規定作了修改。第五十一條說:“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應付武力攻擊的集體自衛的權利就這樣得到了保證,美洲國家對於它們的共同防禦安排的實施將不會受到不應有的干涉這一點感到滿意。然而,俄國人指出,對於來自德國的武力攻擊以外的侵略行為可能需要根據他們互助條約的規定共同進行抵抗。為了把這種萬一會發生的事情也包括進去,憲章的詞句經修改如下:“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對付……任何敵國之步驟……不在此限。……敵國……係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而言。”
這兩項例外條款實際上不僅限制了安理會的權力,而且也縮小了大國否決權的範圍。美國人的自衛行動和俄國人預防德國的行動,即使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對此項行動是否有必要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