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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部分

1947 年5 月8 日,遠東委員會又就幾項廣泛的原則達成了一致意見,這些原則是執行一項稱為“分配賠償份額”的政策時必須遵守的。遠東委員會決定,確定賠償份額的多寡,應依據一個廣泛的政治基礎,必須考慮到每個特定國家所遭受的破壞程度,同時也必須考慮到那個國家對戰勝日本這一事業所作的貢獻如何。由於這項政策規定,這些總原則“無損於各國政府對於日本在海外資產問題的意見”,因而關於每個國家應得多少賠償的問題,遠東委員會還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並且,戰利品的問題還沒有解決。最後,關於日本應付賠款的總額,也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

於是有關根據暫行方案如何選擇和啟運作為賠償的裝置的各種技術性問題立即出現了。遠東委員會制訂了關於向要求賠償的國家交貨的政策,決定首先拆遷主要的和次要的軍事工業,其次是拆遷大企業和大銀行佔有的軍事工業。②於是每個要求賠償的國家指派了一人,參加“賠償技術顧問委員會”,幫助盟軍最高統帥部進行賠償物資的具體拆遷工作。1947 年7 月9 日,盟軍最高統帥部宣佈,陸海軍兵工廠和合成橡膠工廠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