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饗鈧澳芙桓�踩�硎祿嶁惺埂S謔牽�1947 年2 月17 日,美國代表團把它的協定草案提交給聯合國秘書長,並要求早日將此事列入安全理事會的議事日程。1947 年2 月26 日,駐安全理事會的美國代表參議員沃倫·奧斯汀正式提交了美國政府關於對這些島嶼進行託管的建議。同時他提出一項宣告,說明美國對這一協定中最主要幾點的立場。首先,他強調這些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與日本的其他島嶼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那些委任統治的島嶼既屬委任統治,在法律上就從來不曾是日本的領土,因此隨時可加以處理。至於日本的其他領土,須等待簽訂和約後再行處理。而且,由於這些島嶼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美國政府下決心,要使這一地區永遠不再被用作侵略美國或聯合國其他成員國的跳板。他聲稱,美國願意將這樣一個戰略上重要的地區置於託管之下,這表明美國對聯合國的信任。不過,他預先說明,他的政府既早已完全佔有了這些島嶼,就不會容忍對它的草案作任何實質性的改動。他這樣說:美國政府認為,這個託管協定草案在實質上和形式上都符合聯合國憲章,對島上居民的利益和聯合國的利益都起促進作用。這個草案內有美國準備將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作為託管領土來管理的條款。①奧斯汀提交安全理事會審議的託管協定的具體條款,反映了美國對安全問題是很敏感的。憲章規定允許將全部或部分託管領土指定為戰略防區,以此為依據,協定草案規定,為了保證美國的國防安全,為了使美國能履行其對聯合國應盡的普遍安全的義務,目前所論及的島嶼的全部地區應被指定為戰略防區。這個說明性的宣告指出,美國認為,安全的需要使得受託國有必要在選擇地點作為基地時有完全的自由權。宣告指出,如果只指定一個有限的地區作為戰略防區,經驗和以後軍事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宣告這一限制無效。在一次討論協定的國會意見聽取會上,也曾提出,如果把有些島嶼指定為戰略防區,而把另一些島嶼指定為非戰略防區,這樣會造成一種483 區別,這種區別將使管理複雜化。這樣的安排,會把領土的一部分置於安全理事會的監管之下,而把領土的另一部分置於託管理事會的監管之下,這會造成很大的混亂。
協定草案一點也沒有把地區的主權授予管理當局的意思,但是它確實給了美國“對此領土具有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全部權力”(第三條)。這一規定與其他託管協定的類似規定是一致的。而且管理當局的權力受協定的其他條款的限制和支配。例如,第四條規定美國有義務“根據聯合國憲章”
行事,特別要履行憲章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憲章的這幾條說明了託管制度的目的,並把關心該地區居民的福利與促進其自治和獨立的責任託付給管理當局。
憲章第八十四條規定,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併為了當地防衛與維持秩序的需要,管轄協定第五條授權美國(與以前委任統治時對日本的限制形成鮮明的對照)建立海、陸、空軍事基地,建築防禦工事,使用武裝力量,並利用該領土內的志願武裝部隊和設施。
託管協定草案的第六條和第七條,講到應注意居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利益——如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醜)所要求的那樣。在第六條中,美國同意籌建能促進居民自治的政治機構,助長社會進步,並提供充裕的教育設施。那些地區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當地的中央政府相對說來發展得不充分;加之經濟資源貧乏——由於這些原因,美國認為太平洋島嶼最後無法達到獨立。因此,奧斯汀第一次提出的協定草案中沒有提到“最終獨立”的話。下面將要指出,這一點與憲章的精神不一致,因此後來對協定作了修改。
協定確實保證了託管地區居民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以及遷移的自由。然而,為了保衛美國的基地和軍事設施的安全,所有這些權利,除良心自由以外,都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安全”。還有,憲章規定,對居民物質方面的發展和經濟方面的保護,透過給予聯合國所有成員國最惠國待遇來實現。然而,考慮到所牽涉的安全問題,美國的草案建議允許美國對美國公民在託管領土內經營的貿易和商業給予國民待遇,並給予受託國在託管領土內所有航空交通的絕對控制權。管理當局還被授權代表該地磋商任何必要的商業協定。
上述關於託管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條款,充分補足了日本委任統治時的一些缺陷。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