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令官,所以他作為武裝部隊代表的地位獲得了加強。但是,所有這些軍事司令官的司令部裡,都有一些文職專家,協助他們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在塞爾維亞,雖然從理論上說來,地方事務是1941年8月29日成立的、由米蘭·奈迪奇將軍主持的“自治”政府的責任,但是事實上,控制塞爾維亞的大權卻掌握在“軍事司令部行政長官”(Chefdes Verwaltungsstabes beim
Befehlshaber)國家行政顧問圖爾納的手裡。在比利時和法國北部,軍政府的首腦,黨衛隊大隊長埃格特·雷德爾在軍事司令官馮·法爾肯豪森將軍的領導下,行使著類似的(雖然也許是較有限制的)權力。在這一情況下,德國的行政機構劃分為許多專家部門(一般經濟工作、運輸工作、司法工作等),以適應德國人特別關心的不同方面的地方事務。在法國被佔領區,由於德國人嚴格地說來只對維希政府主管的法國行政部門進行控制,因此情況多少有些不同。但是,象在軍事管制下的其他地區一樣,這裡的民政事務也是由屬於司令部的一個行政部門負責辦理的。
至於保護國的特殊地位同其他各類佔領區的地位的比較,上文已經敘述過了。那種特殊的性質也反映在賦予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德國最高代表德國保護長官的地位與權力上。希特勒1939年3月16日頒發的關於建立保護國的法令和1939年3月22日頒發的補充法令都規定,牛賴特(象弗朗克、特博文、賽斯…英夸特和繼他之後被委派的所有其他民政長官那樣)將是希特勒的直接下屬和“唯一代表”,並將直接“接受他的指示”。象所有其他德國代表那樣,德國保護長官也被稱為“德國利益的監護人”。可是,不僅某些行政部門,例如交通、郵政、電報和電話事業,都不歸他管理,而且柏林的德國政府還有權在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設立行政辦事處,不受他的管轄。這種情況在司法方面尤為突出,在那方面,行使最高權力的不是德國保護長官,而是德國司法部長。
因此,牛賴特的職權主要限於監督捷克的“自治”政府,而且就德國政府在保護國內設立的辦事處而言,他的權力也受到嚴格的限制。根據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他可以向捷克政府“提出意見”,捷克政府須經他批准方可就職,他還可以對據他認為是“有害於德國”的措施表示異議。可是,牛賴特不能成立自己的監督機構,象其他地區裡他的同事那樣,儘管根據1942年5月7日希特勒頒佈的一項法令,他終於有權可以“同德國內政部長磋商”後,根據戰爭的需要,採取簡化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行政機構的種種措施。
至於丹麥,德國全權代表的地位是獨特的,無法同任何其他佔領區德國最高代表的地位相比擬。誠然,由於丹麥的安排十分特殊,所以它起初甚至在德國國家和黨的機關內部全引起了很大的混亂。這些機關似乎發覺很難不把駐丹麥的德國全權代表看作一個德國專員,停止向他直接發出各種公文,它們甚至發覺很難停止對丹麥政府直接發出命令,並且很難停止把只發給其他佔領區的通知送交給他們。由於這樣不恰當地但也許是可以理解地違反了外交禮節,納粹黨辦公廳於1941年3月20日認為有必要將德國外交部魏茨澤克的一封信予以傳閱。信上指出,駐丹麥的德國全權代表的地位有一點不同於挪威和荷蘭德國專員的地位,即:他“必須透過外交途徑去執行同丹麥當局有關的各項工作”。因此,這封信堅決認為,“凡是德國國內當局”向丹麥發出的“各種指示和要求”,必須仍以德國外交部作為適當的中轉機關。
然而,希特勒那樣的人決不會允許任何這樣比較開明的安排無限期地繼續下去。1942年10月初,他作出決定,丹麥同德國之間的關係原來所依據的1940年4月9日的宣言已經“過時”了。他辯解說,“在德國領導下建立起來的新歐洲內部,不能容忍有這樣一種國家存在:即一個民主政府,而且還在一個迄今只懷惡意的王室的統治之下”。因此,丹麥必須“成為德國的一個行省”。該地行政機構的目的必須是“儘可能迅速地成立一個”由丹麥國家社會主義者領導的“政權”,“任何反抗行動,即使是最最微小的,也必須用武力鎮壓下去”。因此,他將委派一個“強硬的國社黨員”為全權代表,而“軍事司令官和武裝部隊都應把自己看作是駐紮在一個敵對國家,而不是在一個友好國家內”。這是委派馮·漢內肯將軍為軍事司令官和委派維爾納·貝斯特接替原來的德國全權代表馮·倫特…芬克的前奏曲。馮·漢內肯將軍是一個狂熱的納粹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