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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部分

菽淨г謖膠蟮鬧ご仕擔��跡�餳�濾坪鹺苡邢M��墒牽�詈螅�概腥怨槭О堋T詘亓鄭�銼鎏羋甯τ�1940年11月間盡其所能幫助他的盟邦日本,他對中國大使說,要是中國不抓住裡賓特洛甫稱之為它的最後機會的話,那麼,日本將同汪精衛正式簽訂條約,德意兩國接著將承認汪的政府。反之,如果中國願意接受日本提出的媾和條件,德國將為這些條件作保證。

至於這些條件的內容是什麼,一直沒有透露過,但是,顯而易見,蔣是無法接受這些條件的。再說,日本的政策又表現出它一貫自相矛盾的特徵。阿部與汪精衛在南京談判的結果是,10月10日,日本和汪精衛政府簽訂了一份草約。11月初,一位滿洲國特使來到南京,8日,對日本…滿洲國…中國三國宣言草案達成一致意見。11月13日,日本同汪簽訂的條約及其附屬檔案在東京獲得御前會議的正式批准。不過在這次會議上,還是決定要作最後一分鐘的努力,爭取與蔣達成協議,以使重慶和南京兩個政府合為一體。結果,一事無成。於是,日汪條約及其附屬議定書和檔案於11月27日經日本樞密院批准後,11月30日在南京正式簽署。

《中國、日本基本關係條約》共有九條。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中日雙方互相尊重主權並在政治、文化和經濟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條規定,在恢復和平之後,日本將從中國撤出全部軍隊(第四條)。但是,為了共同防禦共產主義,日本需在華北和內蒙古駐紮軍隊(第三條)。同時,還容許日本軍艦在中國的水域內活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按照兩國應當相輔相成、互通有無和照顧對方需要的原則,雙方實行“密切的經濟合作”。這一條特別適用於華北和內蒙古地區的礦物資源,但是也適用於“其他地區為國防所需要的特殊資源”。在華北、內蒙古和長江下游地區,在商業方面實行“特別密切的合作”。第七條規定,日本同意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和租界,以換取日本人在整個中國境內的貿易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權利。具體細則將由隨後的一些協定來決定(第八條),這項基本條約於簽字後立即生效。

該條約所附的一份議定書規定,南京政府應同意日本所採取的一切旨在加強與重慶戰鬥的措施。日本答應在戰事結束後兩年之內,按照第三條的規定,完成撤退軍隊的工作。此外,還有一個名為“諒解條件”的檔案,說明日本答應把在中國境內屬於日本軍管的財政機構和工礦企業移交給南京政府。

這些安排都是公諸於世的。除此之外,還有兩個秘密附件,一個是雙方互換的照會,另一個是汪致阿部的一封信。第一個秘密附件規定:“為了促進兩國的共同利益和確保東亞的和平,採取外交行動必須基於互相贊同的原則,對其他第三國採取的任何措施,不得與這一原則相違背。”汪事先已經同意,將對駐紮在“防共地區”的日本軍隊提供一切方便。

第二個秘密附件規定,為日本軍艦在長江和華南沿海活動提供種種方便。為了“維持和保證中國海的航線安全”,中日兩國將“在華南沿海一些指定的島嶼以及與之有關的地點”進行“密切的軍事合作”。兩國還將“親密合作”以開發廈門、海南島和附近其他島嶼上“為國防所需要的資源”。

按照秘密照會,汪將承認(日本扶植的)內蒙政府管轄的範圍為自治區,並給予華北政務委員會(其前身是華北臨時政府)和日本在上海扶植的那個行政機構以廣泛的權力。特別是在同日本打交道方面。最後,汪在致阿部的密信中答應全力與日本合作來搞垮重慶政府。

這些條款將使日本享有在整個中國的政治和經濟霸權。這些條款似乎證明了,在日本統治集團內部,激進派戰勝了溫和派,甚至連其中一些知名的主和人士也拋棄了同重慶和解的一切希望。要是條件能更寬一些,其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滇緬公路雖然自10月17日起又重新開放,但是蔣卻感覺自己的處境越來越困窘。10月18日,他對美國大使說,自由中國已瀕於經濟崩潰,而中國的共產黨人正在利用重慶的困境來擴大他們的勢力,他們有可能直接從莫斯科獲得援助,自滇緬公路封鎖以來,莫斯科一直沒有向國民政府輸送物資。蔣請求美國提供一筆鉅額貸款和提供飛機,如果可能的話,還提供志願空軍人員。接著,他又向倫敦和華盛頓提出建議,發表一個三國宣告,反對日本的新秩序,並簽訂中英同盟條約,他希望美國無論如何同意這樣做。蔣的目的是要對付三國公約;可是,在那個時期,無論美國還是英國都還不能考慮這樣做,唯一的具體收穫是美英兩國答應再給中國貸款。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