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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部分

出這四個人。他批准將另外兩個攜帶炸彈的人交出去。2日,賈米森說,他個人相信,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應該把這些人移送地方法院;工部局的法律顧問(P·H·B·肯特)也持有相同的看法。克雷吉在同一天拍回的一份電報中說,日本人深信他們的證據的力量。他又說,“坦率地講,我不喜歡在這個特別事件上同日本人攤牌。”他並且提出預言式的警告說,如果英國政府等以後再被迫交出這四個人的話,那麼它的處境將比現在就交出甚至要更加難堪。但是6月5日哈利法克斯的反應是,要賈米森遵照執行1日發出的指示——即不要交出這四個人。並在同一天告訴克雷吉,把他給總領事的指示通知日本外務相併宣告:“把我們並沒有得到罪證的人交出去處死,那將是同英國人的正義感完全不能相容的。”克雷吉還應警告有田:對租界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必將引起嚴重的反應;皮戈特武官應去日本陸軍省作同樣內容的宣告,並要求它控制住它在天津的部屬。

克雷吉在6月6日執行了外交部的指示,並著重指出,給總領事的關於如何處理今後案件的指示已反映了日本方面的要求。但有田答覆說,不交出這四個人的決定將在天津造成嚴重事態,雖然他答應去勸導採取剋制態度。7日,賈米森報告說,他已經把作出的決定通知了日本總領事,他還發布公告,警告今後的犯者將移交給事實上的當局審判,或被驅逐出租界。兩天後,他再次要求允許他交出這四個人,但哈利法克斯回電說,“如果除去他們被日本人拘禁時所作的供詞之外沒有別的更充足的罪證(同謀殺害陳)”,他仍不準備答應這一要求。但他建議,可以限他們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離開租界,如果他們拒絕離開,或以後又回到租界中來,那就把他們移交給中國地方當局。但賈米森在11日報告說,日本人認為,“我也以為這不無道理”,英國當局已犯了失信之罪,他們現在會把這四人的被驅逐出租界看成是甚至更大的失信。他說,除了是謀殺陳和三名日本兵的兇手之外,還有充分的證據表明這些人是一個恐怖分子幫的成員,這一點被哈利法克斯和克拉克·克爾忽視了。他宣稱,他同統率駐天津英國陸軍營的那位準將和英國僑民中的主要人士都一致認為,日本人的要求在法律上和道義上是說得過去的。他申辯說(當地的英國和美國律師們也支援他的意見),他無權拒絕執行天津中國地方法院所簽發的逮捕狀,這種逮捕狀在過去也曾執行過,而且這同在上海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6月13日哈利法克斯的答覆是把普通犯罪和政治犯罪作了區分。但他現在提出了幾個問題,這就表明他至今為止還沒有對所發生的事情有一個清楚的瞭解。他詢問,那兩個到現場重新表演犯罪經過的人,當他們向英國主管領事申訴時,是否仍被日本人拘禁著,是否有任何獨立的證據。對此,賈米森15日的答覆是詳細陳述了現場表演犯罪經過時的情形,以及嫌疑犯對主管領事的問話的回答。他還說,他曾一再要求日本人拿出進一步的證據,但他們回答說,他們這樣做就勢必要損害他們的情報員。賈米森說:“日本人提供的情報將會立即落到李漢元的手中,而日本人是把他當作反日活動的首領來看待的。”然而,假定因為這兩個人在向英國領事作申訴時仍被日本人所拘禁,所以哈利法克斯並不認為補充的情報就能保證使政策有任何的改變。賈米森在他的6月11日的電報中曾說,“關於把犯人交出去的方式問題,只不過是一件留待以後討論的事”;哈利法克斯在21日就問道,這樣說,賈米森的意思是否是說,他已經在某個時候答應過日本當局,實際上要把那些人交出去。賈米森在22日答覆說,“毫無疑問,日本人已被告知,這些人將被交出去,這只是一個辦理正確手續的問題。”這裡指的是,在主管領事和租界捕房總巡到現場觀看的情況下重新表演犯罪經過的那兩個人,前面已說過,這兩位英國人相信他們是有罪的。賈米森還說,“大體上已同意,可以假定把另外兩人作為同一幫的成員並在此案發生的前後曾同謀作案而一併交出去。”

與此同時,克拉克·克爾於6月10日建議成立一個三人法庭,由一名英國人、一名日本人和一名中立國人組成,以決定被控告的四名中國人有罪還是無罪。哈利法克斯覺得這樣的法庭缺少法律根據,但在12日的答覆中他建議,可以成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其中有一名中立國人士參加,以決定是否有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案件存在,從而可以將這些人移送當地中國法院。那一名中立國成員應該是美國駐天津總領事,於是他也就由他的政府批准來擔任此職。日本外務省就在被通知這事之後答覆說,已授與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