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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對島內,完善政黨政治制度。李登輝上臺後,看到各界反對最為激烈的,是往日存在的蔣家父子獨裁和國民黨專制統治;看到最易在社會上獲得民心的,也是修正、取消以往的專制體制。李登輝為學者起家,本身沒有蔣經國推行專制獨裁的資本,還不如結束專制制度,實施“憲政改革”。政黨政治的基本要求,則是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和所有行政長官和“民意代表”的直接民主選舉。因此,李登輝要搞“憲政改革”,必須在逐步調整政治機構的同時,實行“公民###總統”。其次,即使繼續實行“國大代表”間接選舉“總統”方式,也和第一屆“資深國大代表”時期大不一樣。在改選後的“國大代表”中,國民黨籍“國大代表”不會像以前的“資深國大代表”為蔣經國背書那樣,為李登輝當選“總統”承擔義務;在野黨籍“國大代表”更不會選舉執政黨的候選人出任“總統”。也就是說既然“國大代表”選舉“總統”也要冒風險,還不如直接由選民選舉,因為國民黨在動員、組織、調動選民方面,畢竟要比在野黨更有成效。只要當選“民選總統”,行使權力時力度大增,可以“民意”擋住在野黨的進攻,讓在野黨失去攻擊的著力點。既有利於擴大自己的權力,也有利於為由“當然執政黨”向“選舉型政黨”轉化的國民黨爭取時間。在已經實施47年貌似民主實為專制方式選舉“總統”的臺灣地區,誰決定“公民###總統”無疑會得到別人無法相比和超越的政治資本,成為臺灣輿論所說“臺灣的華盛頓”。

對國際,謀取“國際實質獨立地位”。李登輝上臺後,施政重點有三,分別是島內政治革新、重新定位兩岸關係、謀取臺灣“實質獨立地位”。李登輝為爭取臺灣“實質獨立地位”和“國際法人資格”,無所不用其極,實施“總統”民選則是其中一項。在李登輝看來,“民選總統”是西方衡量國家主權的標準。按照他的“務實主權論”,“人權包括國家主權以及政治的自主”,“從世界發生的各種問題看,尊重各地區人權的問題,包括主權的再解釋,以及政治的自主,是建立世界新秩序很重要的條件”,而“公民###總統”顯然是“最高的人權”,只要實行“總統民選制度”,也就擁有“國家主權”,這顯然是把具體法律(人權)和立國之本(主權)混淆在一起。其次,“民選總統”是西方衡量“政治民主化”的主要標準。一個地區有沒有民主,能否實現“民選總統”是主要考察點之一,這顯然過分看重了行使民主的形式。因為世界上的民族文化和傳統習慣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實施民主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沒有必要千篇一律地遵循某種形式而否定另外的形式。第三,“民選總統”容易受到西方的認同。第四,如果當上“民選總統”,可以從西方得到更多的支援。不可否認的是,西方親臺勢力對李登輝上臺後臺灣地區出現的政治革新思潮,十分欣賞,如果實施公民###“總統”,無疑是向西方親臺勢力提供了最好的廣告宣傳。西方親臺勢力一方面藉此宣揚臺灣已經實行“民選總統”,應該是“主權獨立國家”;另一方面藉此大做文章,大肆宣揚臺灣所謂的“民主成就”、“政治改革奇蹟”。對於李登輝來說,也可以憑藉“民選總統”頭銜,凸顯臺灣“事實獨立”,有利於到國際間活動。

對大陸,宣示“分裂分治政治實體”。李登輝上臺後處心積慮、妄圖解決的就是臺灣與大陸劃清關係問題,併為此做出一系列動作,聲稱四百年前臺灣是“無主的土地”,“中國是一個含糊不清的名詞”,“國民黨是一個外來政權”,“中國從未在臺灣收過一毛錢的稅”。在李登輝看來,無論是理論上解釋,還是現實中落實,無論是反覆宣告,還是行動中抗拒,要想宣示臺灣擁有“獨立主權地位”,要想宣示“中華民國在臺灣”,只有割斷臺灣與大陸的天然臍帶,取消國民黨當局逃臺後帶去的以“統一的中國”為核心的政治象徵,將建立在“一箇中國”基礎上的“中央民意機構”和政治體制加以篡改。其中,最為關鍵的無非就是變更最高領導人產生方式,直接在臺灣地區由全民投票選舉“總統”,也就是說李登輝不想當從蔣家父子手裡繼承、以“中國”為主體和內涵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總統”,而是要從體制上確定海峽兩岸為“分裂分治的政治實體”,確定“一個分治的中國”。其次,借“民選總統”來彰顯所謂祖國大陸為“不民主地區”。臺灣當局無數次地攻擊大陸政治不民主,對社會主義制度有著刻骨的仇恨。第三,借“民選總統”來掩蓋破壞兩岸關係的罪名。李登輝一直缺少發展兩岸關係的誠意,他之所以在大陸政策上放寬一些限制,並非是為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