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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從豐田訴吉利這個案子,再加上不久前思科訴華為這個案子反映出什麼呢?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發達國家向我們清算、掃蕩。這個案子的背後有一個國際背景:日本去年有一系列大動作,從小泉開始就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之後又出臺了《基本法》、《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提出“智慧財產權立國”的口號(原來的口號是“技術立國”)。這些都不是表面現象,不只是輿論宣傳,而是已成為日本的國策。同時在日本國內,也展開了律師培訓,教一大批日本律師怎麼幫助本國企業主張權利。現在,豐田告吉利,說明日本已經開始行動了。

我們還要看到,沒準兒哪天美國和歐洲也要開始到中國進行智慧財產權清算。美國沒有像日本那樣從國家戰略的角度搞一個大綱、搞一個基本法、搞一個全社會的行動。但美國專利商標局搞了一個《21世紀專利發展綱要》,儘管表面看起來只是專利局內部的一個檔案,但其本質是想讓美國專利局發展成為以質量為核心、工作效率極高、市場反應靈敏的組織,直接為以市場為驅動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服務。

可我們的專利局是為誰服務的?我個人認為,我們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確實已經比較完善了,而且已和世界接軌。但僅僅有這樣一套制度或者法律文字還遠遠不夠,一定要會利用這個制度,讓企業和產業瞭解這個制度、利用這個制度。

我們的企業在這方面意識還非常欠缺。大家還沒有認識到,這個制度可以為企業帶來利益。所以作為國家來講,應該有一個國家層面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有更多政策方面的意見出臺。引導我們的企業,從追求短期效益的誤區中走出來。法律專家和律師也應該儘快幫助我們的行業和企業,主動制訂一些應對措施。我們應該考慮哪些產業和企業面臨問題,主動給這些企業提出一些建議。

觀點二:企業必須樹立起參與智慧財產權立法意識

保護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主體應該是企業,我想圍繞企業角度談一下。

現在有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在機制上或者積極性方面受到制約,這是法律以外的,咱們不去談。但是,對於民營企業,應該主動去保護自己的財產。所以在機制上,應該說民營企業與國外的企業沒有太大差異。關鍵在於我們現在很多企業缺乏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

國外的很多企業,從開始制定規則時就積極地參與,而不是到出了事以後再去看這個規則怎麼回事。說得更直白一點,從立法的時候,企業就應當有參與意識。而我們現在大多企業在這方面意識非常淡薄,包括國內的汽車企業。

我們的企業總是被管的,從來沒覺得自己是主人,之所以國外的企業有那麼高的積極性,是因為政府聽他們的。而我們的企業呢?政府制定規則時去請,企業還不積極參與。我們的汽車企業是,你頒佈了,我儘可能滿足這個規定,你不頒佈我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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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出面 吉利借刀殺人(3)

國外不斷頒佈新的法律,法律背後往往是一個企業首先提出動議,然後遊說國會的議員,讓議員在國會上透過。包括中美智慧財產權的談判,雙方代表談完了以後,美國說你先等一會,我得先問杜邦,一個小時之後再看能不能簽字,政府是聽企業的。如果我們的民營企業都有這樣的積極性,將是造就保護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環境的第一步。

第二步才是一個維權的意識,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企業在開發任何一個產品的時候,如果我們從理想的狀態講,應當有一個開發模式或者說管理模式,這個產品在現階段,人家已經有哪些東西,做哪些工作,無論在哪一個國家,甚至搞開發的一家公司,有的還不生產產品,就搞開發,往往搞專案之前先檢索一遍,到專利局檢索一遍,看現在有哪些領域,哪些還沒有,哪些有。在這個基礎上,我怎樣開發一個適合於我自己的技術。開發過程中,每拿出一個新的規定,就解決一個技術問題,這個問題相應地按照企業內部的管理機制,就會上報到一個相應的管理機構,讓這個機構做出一個判定,這個東西能不能申請專利。如果能,怎麼申請。如果不能,做到什麼樣的地步可以申請專利。

我們現在一些企業應當主動、積極地去參與政府制度規則這個過程。只有把你的意思、意願表達出來,政府才有可能知道。

觀點三:中國應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

外國企業在高新技術方面,以大量的專利申請對我中國市場進行圍追堵截。

當今世界,在科技、經濟和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的國際環境下,智慧財產權制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