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了國家權力。因此,越南認為其已經依據先佔這種當時國際法認可的領土取得方式獲得了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
根據國際法,先佔指的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先佔的客體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無主地。先佔的完成必須實現有效佔領——即以國家名義宣佈對土地的佔有,並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行為。早在漢朝,我國就已發現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遲至元代,西沙、南沙群島已歸屬我國管轄。依據先佔的要求進行判斷,越南並非西沙、南沙群島的最早發現國和先佔國,在越南發現之時,西沙、南沙群島早已不是無主地。更何況越南也從未對西沙、南沙群島行使過有效、持續、和平的管轄,我國在各種場合一再宣告對西沙、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並對越南侵犯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多次表示抗議和反對。因此,越南的主張並不符合先佔這一領土取得方式的基本要求,其主張在法律上成為無本之木。
二、越南無法依據國家繼承理論獲得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越南提出的另一個所謂法理依據是,其已經依據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理論,繼承了法國對於西沙、南沙群島的控制權。越南以繼承其前宗主國法國的領土為由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認為歷史上的安南、法屬殖民政府和南越政府都曾以越南的名義對“長沙”和“黃沙”實施了管轄,根據1954年《日內瓦公約》,法國結束其在越南的殖民統治後,越南就相應地繼承了法國在西沙、南沙群島的統治。
然而事實並非如越南所言。法國於1933年入侵我西沙、南沙群島並將其劃入安南的一個省。顯而易見,法國對我西沙、南沙島嶼的侵佔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本就不能構成越南所謂繼承的物件;而且,二戰期間法國被日本逐出南沙群島,日本戰敗撤出後,法國並沒有返回南沙群島,日本在舊金山和會上正式放棄對西沙、南沙群島的權利時,法國也並未採取任何行動。由此可見,越南既無法從安南,也無法從法國繼承並獲得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三、相關國際條約並未確認越南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
越南一直宣稱,舊金山和會及《舊金山對日和約》已經確認了其對於西沙、南沙群島的主權,這同樣構成越南主張西沙、群島主權的有力證據。越南聲稱:1951年舊金山和會上越南代表曾明確重申對西沙與南沙兩群島的主權,未遭到任何反對或保留;1952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應當放棄對於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權利、權利依據及要求,而這款規定中日本放棄的權利應該屬於越南。
我國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但是,在和會召開之前我國政府發表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群島擁有不可佔領的主權,不論英美對日和約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影響。”所以,越南的宣告未遭到任何反對或保留的說法並不屬實。此外,《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未明確規定日本放棄的權利屬於越南,而是對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採取了模糊處理的方式。而事實是,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都明確規定,“日本透過侵略掠奪的我國領土,如臺灣、澎湖列島,歸還我國。”當時的國民政府正式根據這兩個公約於1946年接收了西沙和南沙群島。但《舊金山對日和約》卻篡改了上述兩個檔案的精神,提出“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但隻字未提這些領土的歸屬問題,這明顯是美國當時冷戰思維在作祟。因此,越南認為舊金山和會及《舊金山對日和約》明確了西沙、南沙群島主權屬越的觀點是根本不成立。
綜上所述,儘管《越南海洋法》將我國西沙、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納入所謂越南“主權”和“管轄”範圍,但事實上,對於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越南既沒有歷史依據,更沒有法理依據。越南的單方面行動根本無法改變我國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的事實。”
“啊,這滅越南人真的如此無恥嗎?”周蘭驚訝的看著自己的妹妹問道。
就在此時,趙子龍同樣也看到了這篇文章。氣憤的哀痛一聲,將報紙狠狠地一把排在了病!2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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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臥龍在崗 第一百三十一章、血戰越南(一)
!!!!第一百三十一章、血戰越南(一)
“來人啊,來人啊,人呢,都給老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