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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師、第二十五師撤遲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成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此致

何應欽閣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3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1019~1020頁。'

梅津備忘錄的第一部分,把何應欽在6月4日、9日、10日的3次答覆內容全部記錄文中,要求何簽署以形成正式協定。6月15日,經南京國防會議決定:“此事始終口頭交涉,且酒井隆參謀長、高橋坦武官一再宣告,由中國自動辦理。現中國均已自動辦理,且必能如期辦妥,是日方意見已完全達到,實無文字規定之必要。我方難以照辦,應請日方原諒。”'《何應欽將軍九五紀事長編》(上),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4年版,第416頁。'

但日方仍蠻橫進逼,於6月21日、7月1日由高橋連續登門將擬好的一個要何應欽具名的通告交何應欽,文稿全文是:“六月九日由酒井隆參謀長所提出之約定事項,並關於實施此等事項之附帶事項,均承諾之。並擬自動的使其實現,特此通告。”'《何應欽將軍九五紀事長編》(上),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4年版,第424頁。'

何應欽在得到汪精衛的批准後,按該文稿覆函,全文如下: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待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3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1020頁。'

至此,由梅津備忘錄和何應欽覆函實際達成協議,史稱《何梅協定》。

《何悔協定》的形成;使日本攫取了河北省和平津兩市的大部主權。有吉大使則宣告說:“期望中日兩國國交之圓滿不僅限於一地,應將全華排日風潮為之一掃。”'天津《益世報》1935年6月29日。' 日方毫不掩飾侵吞全中國的意圖,其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三、“華北自治”事件

日本炮製“華北自治運動”,製造了各種大大小小的“自治”事件,對中國華北地區主權進行粗暴的踐踏和肆無忌憚的侵奪,在這些事件當中,關東軍和中國駐屯軍是主要的策劃與執行者,中國方面曾對日本駐軍的侵略行動表示抗議,要求日本政府約束其駐軍的行動。日本軍方則公然宣稱:“本問題為關於停戰協定內屬於軍司令官之統帥事項,而非外交事項,故不可移於外交交涉,想應由駐在軍部當局處理之也。”'北平《晨報》1935年6月2日。' 完全是實力外交,跋扈之至。

其主要的事件有:

(一)豐臺事件

豐臺事件是由漢奸白堅武在日軍的指揮和配合下,在北平西南部豐臺發動的武裝暴動。白堅武是河北交河縣人,曾任吳佩孚的政務廳長,1926年,北伐軍擊潰吳佩孚軍隊,白東渡日本,成了漢奸。1933年在瀋陽組織“正義社”,1935年在土肥原支援下,糾集漢奸石友三、李瑞清等拼湊“華北正義自治軍”,白任總司令,日本浪人樽崎一良為顧問,擬在北平暴動,組建“自治政府”,成立“華北國”。

為此,白收買北平軍分會所屬鐵甲車大隊的第5中隊長沈錫之與第6中隊長段春澤,段被委任為“華北正義自治軍”第2路總指揮。鐵甲車隊原屬張學良東北軍,張下野後歸隸北平軍分會,下轄6箇中隊,分駐南口、西直門、長辛店等北平四郊,第5、第6兩中隊駐豐臺,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