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廣告。為這些公益事業我們花去了25萬美元,這個數目相當於我們1200萬美元營業額的利潤。
1959年,約翰·洛克菲勒三世(John D。Rockefeller Ⅲ)和克拉倫斯·費朗西斯(Clarence Francis)委託我提高當時還處於計劃階段的林肯中心在公眾中的知名度。調查表明,紐約成年人中只有25%聽說過林肯中心。一年以後我們的廣告活動結束時,有67%的人知道了林肯中心。在介紹我們這個廣告方案時我說:
如果紐約人以為林肯中心只是上層人士獨有的,那麼孕育了林肯中心這個思想的人,特別是出資修建中心的那些大基金會一定會很懊喪。……因此樹立林肯中心是為了廣大群眾的這個正確形象就是重要的了。
廣告活動結束的時候,這個有民主色彩的目標達到了。我們對每一個受調查的人都做了提示,請他們說明他們同意哪一種看法,調查結果是:
76%的被調查者同意“很可能住在紐約和紐約近郊的大多數人遲早會去林肯中心參觀訪問的”。
4%的被調查者認為林肯中心只是為了有錢人。
絕大部分公益廣告都是由某一家廣告公司獨自志願奉獻的,但是林肯中心這一例卻是由BBDO、揚羅必凱、本頓暨鮑爾斯3家與我們聯手奉獻的——很了不起的和諧的四重奏。電視廣告是由BBDO製作的,紐約電視臺捐贈了價值60萬美元的廣告時間。廣播廣告是本頓暨鮑爾斯公司製作的,廣播電臺捐贈了價值10萬美元的廣告時間播放這些廣告。印刷廣告是揚羅必凱和我們合制的,《讀者文摘》、《紐約客》、《新聞週刊》(Newsweek)和《暗示》(Cue)都免費刊載了這些廣告。
我們志願接手維護紐約市清潔的廣告活動的時候,堪稱清潔的街道已經由56%上升到了85%。居住在仍然到處是垃圾的街道上的人大概是一夥極其不負責任的野蠻人,前一家公司的“為了維護紐約的清潔,請勿亂棄廢物”這樣彬彬有禮的口號是難以改造他們了。
調查的結果表明,大多數紐約人不知道亂扔垃圾會被罰25美元。我們於是製作了一套強硬的廣告,警告亂扔垃圾的傢伙,說他們會被送交法庭。同時我們勸說紐約市衛生局組織一支突擊隊,讓身著制服騎輕便摩托車的隊員在街道上巡視,專抓違章的人。報紙和雜誌捐獻了多得前所未有的免費版面刊登我們的廣告,頭3個月紐約電視臺免費播放了1105次廣告,4個月後3。9萬餘份罰款單送達了違章人,市政當局行使了自己的職權。
廣告庸俗、令人生厭嗎?克羅斯蘭(C。A。R。Crosland)在《新政治家》(The New Statesman)上大聲疾呼:“廣告大多庸俗、刺人耳目和引人不快。而且由於廣告經常真假摻雜,它在從業人員和觀眾中定然引起玩世不恭和腐化。”
我以為現在有教養的人主要就是在這方面指責廣告。路德威格·馮·米西斯(Ludwig Von Mises)把廣告描繪成“刺耳、吵鬧不寧、粗野、吹噓”的東西:他指責公眾沒有對高貴的廣告及時做出反應。我卻傾向於指責廣告人和廣告公司——包括我自己。我必須承認在判斷哪些廣告會對公眾產生不良效果方面我很無知。我製作過兩個在我看來完全沒有問題的廣告,但卻受到了公眾的抨擊。一次是為哈撒威女用襯衫做的廣告,廣告上表現了一位美麗的婦女穿著紫色長褲跨坐在一張椅子上,吸著一支長雪茄。另一個違規作品是一則電視廣告,在廣告裡,我們把班牌香體劑塗在一尊希臘雕塑像的腋下。這兩個廣告的象徵意味在我很無所謂,但卻激起了好色之徒的情慾。
毫無特色的排版印刷、低劣的照片、冗澀的文案、趣味低階的廣告歌,比起廣告有淫穢內容更使我惱火。在報紙雜誌上出現這些令人厭惡的東西還容易被人忽略過去,但要出現在電視上則絕對逃不過人的眼睛。電視節目中插播這樣的廣告使我憤怒到極點。電視臺老闆們難道就這麼貪婪,就不肯拒絕這些侵犯人的尊嚴的東西嗎?他們甚至干擾了總統就職儀式和國王登基加冕禮。
作為一個從業人員,我知道電視是人類發明的最有力的廣告媒體,我主要也是靠它來掙錢謀生的。但是,作為普通老百姓,我樂於出錢享受欣賞無廣告干擾的電視節目的特權。從道德角度看,我自己是被夾在兩者之間的。
電視廣告使麥迪遜大道成為毫無情趣、崇拜物質的首要象徵。如果政府不及時建立電視管理機構,我怕大多數有識之士最終